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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标前谈判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2-11 14:25:55 |
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价格分布的不平衡表现出严重的头重脚轻,业主在评标过程中也可能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按预计的付款进度折算为同一时点的现值,将不平衡报价可能给业主带来的建设成本增加计入投标人的评标价,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不平衡报价者的价格竞争优势。此外,业主还可能在标前谈判过程中要求投标人提高履约保函的比例,以保护业主的利益。尽管这种做法有违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手册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或政府出资项目,业主方完全可能提出此类要求。
案例三:在某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G国的一个工程项目的开标过程中,H公司的报价仅相当于业主标底的60%,且评标后仍为|考试|大|最低价。虽然H公司的报价对业主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业主担心该公司因价格过低可能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在决定是否向该公司授标时颇费踌躇。在标前谈判过程中,H公司陈述了自己的经验优势和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原因,同时认为业主的标底编制得不合理,不能作为评估价格的依据。业主就此请示贷款银行,提出了如下两个问题:
(1)根据银行的工程采购程序,标底是否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2)如果投标人的标价偏低,中标后不能正常履约,业主如何防范由此产生的风险?
银行主管项目的官员对此做出了明确答复:
(1)在招标过程中设置的标底仅作为业主方的概算参考,而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超过标底某一百分比就作为废标的作法不符合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 (2)如果中标价过低可能给业主带来履约风险的话,业主可在标前谈判中要求投标人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作为对业主的进一步保障。
对于投标人来说,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他可根据前述的相关因素对谈判形势做出综合判断,决定是否接受业主的要求。一般来说,如投标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有充分把握,且享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话,履约保函比例的有限提高并非不可接受。
3.降价
在开标前夕临时决定降低投标价格是国际承包工程投标过程中的一种常见情况。虽然降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机构一般从有利于业主利益的角度计算降价的结果。比如,投标人在投标降价函中笼统宣称将投标总价降低某一百分比,在标前谈判过程中,业主就可能要求投标人接受这样的降价结果:即先以投标总价乘以降价百分比得到降价的绝对金额,然后再除以合同净价(即总标价减去税金、不可预见费(Contingency),暂定金额(Provisional Sum)等)。这样一来,在以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执行的实际降价百分比将高于投标降价函中所承诺的百分比。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投标人在降价函中最好述明降价的对象,如仅限于计量工程(measured work)等。
4.全部投标高于业主预算
当开标结果全部高出业主预算时,业主将面临如下两种选择:一是重新招标,二是与最低标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尽管世界银行不允许在开标之后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格,但当所有合格投标书的标价都大大超过业主的标前费用估算,|考试|大|且业主出于时间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不愿重新招标时,世界银行容许业主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调整合同范围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的途径来换取合同的签订。但此类做法要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三、关于额外利益
在标前谈判过程中,投标人为了增加胜算的把握,往往会向业主做出提供优惠条件的承诺。
案例四:某100KM钢芯铝线的输电线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铝的纯度不得低于95%。评标结束后,业主欲将合同授予评标后第二最低标的投标人。虽然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比最低标高出3%,但由于其所报铝线的纯度为97%,业主认为其价格高出的部分可以被减少的输电损失所抵消。然而,银行方面却对此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招标文件只规定了对纯度的最低要求,而没有规定对较高纯度的评标标准。银行认为,在招标文件中缺乏具体规定,对超过最低标准的参数缺乏评标权重的情况下,满足和超过最低标准的投标人应受到同等对待,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而带给业主的|考试|大|额外利益在评标时不应考虑,因此合同仍应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被视为开创我国国际竞争性招标及监理制度先河的鲁布格水电站。当时参与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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