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再次,对外商还要提供外汇平衡担保,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合法纳税后的经营收入按外汇市场比价汇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汇兑付方面的顾虑。
(7)反操纵条款。为防止外商对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应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国内金融机构、咨询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
(8)社会责任。BOT 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兴建及经营期内,要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 结束语
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戴 旭.借鉴国外 BOT 经验 探讨中国推行举措[J].中国投资与建设,1995(2).
[2] 广西 BOT 项目办公室,广西师大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来宾模式—— BOT 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J].战略与改革,1999(5).
[3] 慕亚平,赵 康.BOT 的法律问题与我国 BOT 立法[J].法学研究,1998(2).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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