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实行全面的代理制,这是与BOT的不同之处。作为项目的开发主体,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开发能力,仅把调查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有关的专业机构。而PFI公司通常并不具有开发能力,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其广泛的应用现代社会的代理关系,实行全面的代理。这种代理关系通常在事前确定,在投标书和合同中明确,以确保项目开发安全、可靠。
在我国,BOT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而PFI作为相对的新兴事物,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与探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积累,我们需要在掌握BOT、PFI的异同基础上,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把其引导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去,解决政府资金短缺问题,提高效率,造福民生。
【参考文献】
[1] 马秀岩、卢洪升:项目融资[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蒋先玲:项目融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 王灏:PPP:模式的廓清与创新[J].投资北京,2004(10).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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